为了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教育部和陕西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予以减免学费,现就相关事项规定如下:
第一条 减免学费的性质及原则
(一)减免学费是学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力交纳全部学费的学生予以学费减免的一项资助措施。
(二)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必须是正式注册,并取得学籍的本专科生(含高职)。
(三)学校鼓励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贷款解决在校期间的学费。
(四)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当年不再享受减免学费。
第二条 减免学费的对象及条件
(一)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二)孤儿或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且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
(三)革命老区、少数民族地区、国家级贫困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的家居农村的学生;
(四)西部助学工程资助的贫困学生;
(五)其它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贫困学生;
(六)在校期间必须学习努力,学习成绩合格,日常表现良好,遵守校纪校规,生活俭朴。
第三条 减免学费的额度及标准
(一)全免:资助对象为烈士子女;父母双亡的孤儿;经济特别困难的优抚家庭和其它贫困地区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2%以内;
(二)减免5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无收入来源经济困难的学生、家庭经济特别困难老少边穷地区家居农村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5%以内;
(三)减免30%:资助对象为父母双方有一方亡故而家庭收入较低的学生和其它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0.8%以内;
(四)资助减免学费的学生人数控制在学生总数的1.5%以内。
第四条 减免学费的申请程序
(一)由学生本人填写《bat365在线平台学生减免学费申请表》,提出书面申请,同时必须出具家庭所在地的村、乡(镇)、县(区)、企事业单位或街道办事处的相关贫困证明;来自老少边穷地区的学生必须出具乡政府以上部门出具的证明;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孤儿须出具当地民政部门的证明;
(二)由学生所在学院对学生申请进行审查,提出具体意见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各学院院长批准,并报学生工作部(处)备案;
(三)各学院将减免学费的学生名单报财务处备案执行;
(四)学年开学初,学生持有效证件到财务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条 减免学费的时间安排
减免学费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凡申请减免学费的学生均需在每年五月底前向其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六月上旬各学院审核批准后,六月底公布下学年减免学费学生名单。
第六条 相关要求
(一)新生入校时一般应交纳全部学费,原则上不予减免;
(二)享受减免学费后不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学费者、有不良消费行为(酗酒、经常出入网吧等)者,责令限期补交;
(三)对提供假证明,在认定过程中弄虚作假,申请减免学杂费者,给予校纪处分;已减免学费者,责令限期补交;
(四)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在校期间,因违反校规校纪而受到纪律处分者,取消其当年减免资格,并补交已减免的学费;
(五)凡享受减免学费的学生应主动地参加社会公益性活动和义务劳动。每月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能少于1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少于2次。
第七条 本规定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学校其它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学生工作部(处)负责解释。